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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武义县渔政管理站与程仁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渔政管理站,程仁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渔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周宏盛。被执行人程仁镇。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渔政管理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渔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执行人程仁镇电鱼活动违法,对其作出没收电捕工具一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第二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仁镇电鱼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渔政管理站作出武渔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渔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