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付星与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联洋店、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294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联洋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菀,董事长。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陶智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联洋店、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星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星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星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