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慧,黄志华,韦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慧,被执行人黄志华被执行人韦德亮申请执行人陈荣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志华、韦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请求被执行人黄志华赔偿款项2856.41元、被执行人韦德亮赔偿款项1224.1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黄志华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黄志华、韦德亮在金融机构、工商、房产、地产、车辆等有关部门处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枢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