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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与张运生、徐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张运生,徐新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214号之二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住所地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平某某号。经营者蒋雅平,女,1965年出生。被告张运生,男,1974年出生。被告徐新爱,女,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诉被告张运生、徐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市瑞云天农资店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