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羽与张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羽,张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成羽,男,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宾李晓玲,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户,住恩施市。原告成羽诉被告张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羽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成羽负担。审判长 郭韶华审判员 向 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