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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大力与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力,王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083号原告牛大力。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力诉被告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大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牛大力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