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穆爱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峰,穆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峰。被执行人穆爱国。申请执行人杨建峰与被执行人穆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穆爱国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爱国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