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李斌,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75号原告张秀芝,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闽中市,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高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芝诉被告李斌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芝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斌名下价值人民币2896128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斌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896128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