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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亮与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民初13号原告郑亮,男,1964年8月20日出,汉族。被告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8307039-X。法定代理人潘伟中,董事长。原告郑亮因与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亮诉称,从2011年起,被告陈逢吉陆续向原告郑亮借款,约定月利率2%。截止2013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借款金额合计18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明确被告陈逢吉向原告郑亮借款180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同时,由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月16日之后,被告陈逢吉向原告郑亮借款560万元,双方于2013年2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对560万元借款用途、利率等进行约定,仍由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借款合计2360万元。被告陈逢吉仅支付利息721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还欠原告郑亮利息842.72万元。2015年12月17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对账日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借款本金2200万元。上述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逢吉偿还原告郑亮借款2200万元,利息842.7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2、被告陈逢吉支付本金220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陈逢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原告郑亮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2013年1月16日)一份,证明:2013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陈逢吉向原告郑亮借款180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借款协议》(2013年2月27日)一份,证明:被告陈逢吉向原告郑亮借款560万元,并对借款用途、利率等进行约定,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原告郑亮向被告陈逢吉出借款项2360万元;4、《对账表》(2015年12月17日)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12月17日,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借款2200万元;5、《应收利息计算表》截止2015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842.714万元。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郑亮所举示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郑亮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原告郑亮与被告陈逢吉自2011年起陆续有借款关系。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13日,原告郑亮通过银行转借款1800万元给被告陈逢吉(共计10笔)。2013年1月16日,原告郑亮(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陈逢吉(借款人、乙方)、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1800万元,从2013年1月16日起(具体期限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息费按月2%计算。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乙方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延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诉讼费、合理律师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期(包括延期)届满后二年等。2、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6日,原告郑亮通过银行转借款560万元给被告陈逢吉(共计3笔)。2013年2月27日,原告郑亮(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陈逢吉(借款人、乙方)、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560万元,从2013年2月27日起(具体期限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息费按月2%计算。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乙方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延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诉讼费、合理律师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期(包括延期)届满后二年等。3、2015年12月17日,原告郑亮向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对账表》一份,载明借款情况:1、2013年1月16日借款协议壹份,总金额1800万元。附资金流水情况表…(略)。2、2013年2月26日借款协议壹份,总金额560万元。附资金流水情况表…(略)。3、2013年2月未欠款余额为2360万元。4、附2013年3月至今资金住来变动表(略),载明至2014年6月欠款余额为2200万元,2014年6月至今无变化。被告陈逢吉在该《对账表》未尾空白处注“2015年4月1日已退还5万元,2015年7月13日退还6.5万元,合计壹拾壹万伍仟元总计余额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捌万伍仟元正(2188.5万元)。福州台亿君临陶江店面4个转郑亮女儿名下,本人的佳洁典当的135万股份,担保公司的股份400万元(注册1000万元)已抵押给郑亮”。原告郑亮、被告陈逢吉在其后签字。4、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2014年12月前的利息314.714万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307.523万元,合计622.237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2015年8月,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借款本金2188.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郑亮与被告陈逢吉自2011年起陆续有借款关系,截止2015年8月,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借款本金2188.5万元(已扣减2015年4月1日还5万元,2015年7月13日还6.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对账表》、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按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月2%计算,2014年12月前被告陈逢吉尚欠原告郑亮借款利息314.714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307.523万元,合计622.237万元。上述借款本息被告陈逢吉应予偿还。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被告陈逢吉向原告郑亮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被告陈逢吉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延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诉讼费、合理律师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故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陈逢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逢吉抵押给原告郑亮的房产、股份(福州台亿君临陶江店面,佳洁典当的股份,担保公司的股份等),因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原告郑亮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被告陈逢吉亦未提出抗辩,双方可另行解决。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逢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亮借款2188.5万元;二、被告陈逢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亮截止2015年7月31日前的利息622.237万元;及借款本金2188.5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陈逢吉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逢吉追偿;四、驳回原告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936元,由被告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XX代理审判员  简雪凤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