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顺与被告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顺,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3283号原告刘贵顺,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湖南永州人。委托代理人唐飞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XX明,男,汉族,1969年01月0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洁,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顺与被告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顺与被告杨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贵顺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刘贵顺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屈 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