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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颜昌、王利容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王利容,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186号原告颜昌。原告王利容。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学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现办公地点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C座28楼。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昌、王利容与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昌、王利容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昌、王利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昌、王利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昌、王利容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衷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