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祖成与李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成,李成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杨祖成,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叶惠,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登科,四川省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富,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祖成诉被告李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祖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兴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