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金宁与被上诉人郭廷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宁,郭廷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宁,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廷杰,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许金宁因与被上诉人郭廷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许金宁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金宁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许金宁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金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魏聪唤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世胜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