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珍与被执行人杨敏侠、杨井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杨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女,193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宋集行政村东一园**号。被执行人杨敏侠,女,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与被执行人杨敏侠、杨井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井全,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宋集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02155450。律效力,责令杨敏侠、杨井全支付刘秀珍28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秀珍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中2015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