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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熊义斌与胡林学、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义斌,胡林学,张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5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熊义斌。被执行人胡林学。被执行人张文君。申请执行人熊义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林学、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林学、张文君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花红社区X组X号X栋X层XXX号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所查封屋房屋系农村建房且有共有人,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跃成审 判 员  伍宏山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