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天祥与李明、王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祥,李明,王光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922号原告:王天祥。委托代理人:郭琼、郑玉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明。被告:王光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唤涛、郝俊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祥与被告李明、王光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天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王天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