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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郑景明与石学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景明,石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景明。被执行人:石学连。原告郑景明与被告石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学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