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更明与谭宗云熊中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更明,谭宗云,熊中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更明,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宗云,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中尧,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更明与被执行人谭宗云、熊中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更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246.6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更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谭宗云、熊中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张更明的债权97246.6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20元。执行费1358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