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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亦勇、刘蕾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亦勇,刘蕾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536号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奥立孚商城*幢***室。法定代表人:周秋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亦勇。被告:刘蕾敏。本院审理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亦勇、刘蕾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亦勇、刘蕾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亦勇、刘蕾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