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波与常以兵、申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常以兵,申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农民。被执行人常以兵,居民。被执行人申杨,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以兵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