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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波与常以兵、申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常以兵,申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农民。被执行人常以兵,居民。被执行人申杨,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以兵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