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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580号原告安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