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580号原告安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