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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伍国芳与叶家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国芳,叶家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伍国芳,男,1956年3月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叶家盛,男,1959年5月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国芳与被执行人叶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