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美英申请执行周力勤、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英,周力勤,李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67-2号申请执行人赵美英,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周力勤,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景荣,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美英与被执行人周力勤、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力勤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力勤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