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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汤秀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汤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91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汤秀全。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汤秀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汤秀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