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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勤与傅寿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勤,傅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吕勤,女,汉族,证件号码452501197111106686。被执行人傅寿新,男,汉族。申请执行吕勤与被执行人傅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寿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勤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饲料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寿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局无房产登记,查询土地局无土地登记,查询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查询工商局无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傅寿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傅寿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