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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长才申请执行史哲、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才,史哲,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才,男,汉族,通辽铁路工务段珠斯花线路车间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史哲,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高长才申请执行史哲、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霍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