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长才申请执行史哲、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才,史哲,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才,男,汉族,通辽铁路工务段珠斯花线路车间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史哲,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高长才申请执行史哲、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霍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