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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美荣、夏晓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29号申请人张美荣。申请人夏晓华。申请人夏建华。申请人夏晓静。申请人夏晓萍。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美荣、夏晓华、夏建华、夏晓静、夏晓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夏思广与张美荣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夏晓华、夏建华、夏晓静、夏晓萍。夏思广与张美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xxx号房产一套、xxx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夏思广于2014年11月5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夏思广之妻张美荣、子女夏晓华、夏建华、夏晓静、夏晓萍为法定继承人。五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夏思广与张美荣共同所有的位于xxx房产,在被继承人夏思广死亡后除50%产权为张美荣所有外,另50%产权为夏思广的遗产,由张美荣继承;二、被继承人夏思广与张美荣共同所有的位于xxx房产,在被继承人夏思广死亡后除50%产权为张美荣所有外,另50%产权为夏思广的遗产,由张美荣继承;三、夏晓华、夏建华、夏晓静、夏晓萍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美荣与夏晓华、夏建华、夏晓静、夏晓萍于2016年3月17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