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智跃与章宏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智跃,章宏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财保3号申请人:许智跃,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宏宣,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申请人许智跃因与被申请人章宏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提供李奕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章宏宣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二、对担保人李奕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榜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凯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