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俞玲花与王瑞权、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玲花,王瑞权,王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744号原告俞玲花,女,1958年2月17日生,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权,男,1998年4月29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四组。被告王永刚,男,1966年9月24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玲花与被告王瑞权、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玲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玲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玲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玲花承担。审判员 苏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