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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孝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孝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朱 攀二O一六年三月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舒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