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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余晓虎与孜亚吾冬·艾买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虎,孜亚吾冬·艾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余晓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孜亚吾冬·艾买提,男,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余晓虎与被执行人孜亚吾冬·艾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4700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尼  加  提  ·  艾  尼  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