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余晓虎与孜亚吾冬·艾买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虎,孜亚吾冬·艾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余晓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孜亚吾冬·艾买提,男,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余晓虎与被执行人孜亚吾冬·艾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4700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尼 加 提 · 艾 尼 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