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发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发金,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林慧,系支公司总经理。关于李发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发金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已缴纳执行款2640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