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培恒与陈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恒,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恒,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文忠,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恒与被执行人陈文忠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忠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培恒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鄢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