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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培恒与陈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恒,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恒,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文忠,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恒与被执行人陈文忠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忠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培恒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鄢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