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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号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春喜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神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存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喜,山西省运城市神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存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号民初376号原告:曹春喜,男。委托代理人乔祥,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富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运城市神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红,男。系被告神剑公司职员。被告:张存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喜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神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存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喜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曹春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