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永彦、熊仕清要求宣告石琼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永彦,熊仕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石永彦,男,汉族,生于1942年2月2日。申请人:熊仕清,女,汉族,生于1944年11月19日。申请人石永彦、熊仕清要求宣告石琼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永彦、熊仕清称:二申请人系夫妻,1968年8月22日婚生一女,取名石琼兰。1997年10月石琼兰精神病复发后失踪,已达17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宣告石琼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石琼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2日。申请人石永彦和熊仕清系石琼兰父母,石琼兰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2月9日石琼兰与王某甲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97年10月石琼兰精神病复发后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3月5日王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25日缺席判决石琼兰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2015年3月5日,石永彦、熊仕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石琼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石琼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石琼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永彦、熊仕清系石琼兰父母,具备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资格。石琼兰下落不明已满17年之久,其父母石永彦、熊仕清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琼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