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公司邹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1499-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邹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高某与某公司邹城分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发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庆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