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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24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桂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