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24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桂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