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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倪秀均与杨宝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秀均,杨宝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倪秀均,个体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杨宝陶,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继光村6屯,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倪秀均与被执行人杨宝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倪秀均要求与被执行人杨宝陶自行协商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