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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柴明与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明,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柴明。被执行人: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明与被执行人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57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0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