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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晓平、胡美华与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徐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平,胡美华,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徐骏,方莉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金晓平。原告:胡美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xxx室。法定代表人:胡雪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政,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骏。被告:方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平、胡美华诉被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徐骏、方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平、胡美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晓平、胡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平、胡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晓平、胡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