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由海、付朔等与张万洁、陈静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海,付朔,张毅,张万洁,陈静珠,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770号原告:由海。原告:付朔。原告:张毅。被告:张万洁。被告:陈静珠。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52号2门。法定代表人:张万洁,该单位经理。被告: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52号2门。法定代表人:陈静珠,该单位经理。被告: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52号2门。法定代表人:陈静珠,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海、付朔、张毅诉被告张万洁、陈静珠、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由海、付朔、张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付朔所有的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6-3,A5#1-10-1、A5#1-10-5、A5#1-10-6、A5#1-11-3、A5#1-11-4,A5#1-12-5、A5#1-13-5、A5#1-13-6、A5#1-15-1、A5#1-15-2,A5#1-15-5、A5#1-15-6、A5#1-16-1、A5#1-16-5、A5#1-19-5,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3号A6#1-7-1、A6#1-7-2、A6#2-7-2,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2号A7#2-7-1、A7#2-7-2、A7#3-7-2,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3号A8#1-20-1,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2号A9#1-7-1、A9#1-7-2,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1号A10#1-7-1、A10#1-7-2、A10#2-7-2、A10#4-7-1,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3号B4#1-9-1、B4#3-7-2、B4#3-8-2,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1-1、B7#1-1-2、B7#1-8-1、B7#1-9-1、B7#1-9-2、B7#1-10-1、号B7#2-1-1、B7#3-1-1、B7#3-8-1,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1-3-1、B9#1-16-1、B9#2-5-1、B9#2-5-2、B9#2-6-1、B9#2-6-2、B9#3-3-1、B9#3-5-1、B9#3-6-1、B9#3-11-1、B9#3-14-1、B9#3-15-1、B9#4-11-2、B9#4-13-1、B9#4-14-1、B9#4-14-2,共计建筑面积5182.01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做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张万洁、陈静珠、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付朔所有的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6-3,建筑面积50.73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0-1,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0-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0-6,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1-3,建筑面积50.73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1-4,建筑面积50.73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2-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3-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3-6,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5-1,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5-2,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5-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5-6,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6-1,建筑面积87.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6-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4号A5#1-19-5,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3号A6#1-7-1,建筑面积100.5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3号A6#1-7-2,建筑面积109.68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3号A6#2-7-2,建筑面积100.5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2号A7#2-7-1,建筑面积103.74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2号A7#2-7-2,建筑面积103.74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39-2号A7#3-7-2,建筑面积88.1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3号A8#1-20-1,建筑面积87.2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2号A9#1-7-1,建筑面积89.1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2号A9#1-7-2,建筑面积104.68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1号A10#1-7-1,建筑面积100.71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1号A10#1-7-2,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1号A10#2-7-2,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民族街41-1号A10#4-7-1,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3号B4#1-9-1,建筑面积113.5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3号B4#3-7-2,建筑面积113.5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3号B4#3-8-2,建筑面积113.5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1-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1-2,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8-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9-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9-2,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1-10-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2-1-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3-1-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1号B7#3-8-1,建筑面积96.6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1-3-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1-16-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2-5-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2-5-2,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2-6-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2-6-2,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3-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5-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6-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11-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14-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3-15-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4-11-2,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4-13-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4-14-1,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南环东路11号B9#4-14-2,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二、冻结被告张万洁、陈静珠、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田忠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