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钰程与于松成、韩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钰程,于松成,韩玉军,沂水县富尔康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沈钰程,被执行人于松成,19624月1日生。被执行人韩玉军。被执行人沂水县富尔康食品厂,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乡前埠子村***号。法定代表人韩玉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钰程与被执行人于松成、韩玉军、沂水县富尔康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松成与案外人耿瑞荣系夫妻关系,二人名下有共有房产及土地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松成及其财产共有人耿瑞荣共有的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河东村c00749号1号楼房产(产权证号为沂房权证沂房字第××、012454号、登记层数二层、建筑面积为289.80平方米)及该房产上加盖的三、四层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松成财产共有人耿瑞荣名下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袁许路北、东红公路西产权证号为沂集用(2014)第004号面积为5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