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75号原告郝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郝某同意给被告林某和好机会,原告郝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支路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