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集团有限公司,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某甲。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某甲在中国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3388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