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艳芳诉魏其永、段庆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魏其永,段庆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李艳芳,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其永,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段庆彩,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曾显保、孙钞洪,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芳诉被告魏其永、段庆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超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人民陪审员  张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继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