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相信与王远康、骆民返还股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相信,王远康,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袁相信。被执行人王远康。被执行人骆民。本院在执行袁相信与王远康、骆民返还股金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苏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