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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相信与王远康、骆民返还股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相信,王远康,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袁相信。被执行人王远康。被执行人骆民。本院在执行袁相信与王远康、骆民返还股金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苏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