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温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温某,雷某,雷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侯某。被告:温某。被告:雷某。被告:雷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温某、雷某、雷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温某、雷某、雷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72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