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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温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温某,雷某,雷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侯某。被告:温某。被告:雷某。被告:雷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温某、雷某、雷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温某、雷某、雷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72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