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素巧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92号申请人赵素巧,女,1948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金京,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申请人王世华,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20号。法定代表人席修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潇,联系地址同单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8056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一次性赔偿赵素巧、王金京、王世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22000元整,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生效,王德基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赵素巧、王金京、王世华与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05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