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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7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00元,减半收取274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尹 涛人民陪审员  张创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凌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