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姬南与李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南,李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72号原告:姬南。被告:李骥。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南与被告李骥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