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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姬南与李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南,李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72号原告:姬南。被告:李骥。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南与被告李骥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